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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怎样导致了害——影片《苦果》琐谈

  爱,怎样导致了害——影片《苦果》琐谈范达明“爱之适足以害之”,这是影评家钟惦棐在论张瑜表演艺术的一文中讲到的一句话1。影片《苦果》中的姐姐林蔷因从小娇惯溺爱弟弟林尧,一再姑息他犯的过失,使之在社会坏风气影响下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个电影故事引出的教训,也可以用“爱之适足以害之”这句话来做一比喻和概括。青少年犯罪是个社会问题,但是它与犯罪者的家庭、其父母、兄姐们的教育得当与否也有很大关系。不承认这一点,光把责任推给“四人帮”、推给社会,是不客观、不公平的,尽管家庭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影片《苦果》正是把姐姐的“爱”造成了对弟弟的“害”这一因果关系推到了前景,展现了一种看来是刻骨铭心、真挚无邪的“爱”却怎样必然地导致了一种无可挽回的“害”的全过程,揭示了这种特殊的“爱”与“害”的事与愿违的矛盾,使影片提出的问题具有发人深省的不一般性。这是影片《苦果》的新意,也是它的主题的积极的意义。当然,影片编导具体地从“爱”与“害”这一较新的角度去提出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并不意味着要排除其他根源,例如社会的根源,也不意味着要我们消极地去对待“爱”这一人类社会关系中的崇高感情。影片并没有叫我们笼统地谴责爱、消灭爱;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影片告诉我们的),林尧的犯罪,终究还是由于他被爱得不够——十年内乱时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自幼失去父母的家庭内的孤寂,使林尧生来得到的爱比本应得到的要少得多。这就加剧了与其相依为命的姐姐对他这个弟弟的不适当的娇惯与溺爱,以至于使这种爱中潜在的害日益增大,直至这种害大到消灭了这种爱。这就是影片女主角林蔷的爱的悲剧。另一方面,影片通过肖湘、严母等形象,又正面地告诉了我们对于像林尧这样一类初有失足的青少年应当怎样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与手段(亦即正确的爱)来挽救他们。然而林蔷的偏见,使她不能坚持采取萧湘挽救林尧的正确措施。于是,林尧又从厦门农场回到了上海姐姐的身边,但也同时回到了这个他难以控制不再犯罪的地方。林尧终于成了林蔷的爱的牺牲品。影片是以林蔷阻扰林尧作案而受伤躺在医院病床回忆整个事情经过的镜头开始的。她吞下了林尧作案时掉下的可作为罪证的一颗纽扣,她说“凶手是我,我吞下的是一颗苦果。”林蔷的行为与语言,表明了她的内心的矛盾与痛苦。林蔷吞下了这一纽扣的举动,应当理解为她溺爱弟弟的本性的一种本能行为,并非她真心要掩盖或继续掩盖弟弟最终那盗窃的罪行。影片中的林蔷是一个心理矛盾与分裂的形象,是我们银幕中出现的一类新的有值得讨论与探索意义的形象——应该说,她最终成了一个忏悔者,因此她还是值得同情的。由于影片编导立意明确,就使《苦果》这个刑事侦破故事,没有一般地拍成一部只重情节的推理剧,而是刻意拍成了一部就青少年犯罪现象提出问题与哲理的“社会问题剧”。《苦果》的片名就是这一创作意图的集中与概括的标记。可惜编导对此深怕观众不理解,很多涵义又都反复让上官剑等刑侦人员以及肖湘用对话讲出,显得累赘而失了含蓄的艺术魅力。这是影片欠成熟的地方。1981年10月5日写于Y.C.原载《西陵报》1981年10月10日第4版2007年2月10日录入电脑于杭州梅苑阁[相关链接]西安电影制片厂彩色故事片(10本)1981年出品编剧:王炼、李云良、梁廷铎导演:刘斌摄影:刘昌煦、王惠主演:黄中秋(上官剑)、肖雄(林蔷)、马晓晴(幼年林蔷)、宝珣(林尧)、方超(幼年林尧)、史钟麒(肖湘)、孙景璐(严母)、马冠英(严方)注释:1见钟惦棐《在上海会见张瑜》,原载《电影艺术》1983年第3期。此文分别收入《起搏书》(中国电影出版社1986年4月版)与《电影的锣鼓》(重庆出版社1986年11月版)。此语分别见两书第251页与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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